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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6日,我向北京二中院法官助理邮箱发送原告意见和相关材料

栏目:公安部 作者:duifanhuairen 时间:2025-09-26 15:21:56


     (本案案情简介:2024年11月3日,我向公安部申请公开《监测识别规则》;11月29日,公安部作出《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对我的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我不服,当天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告公安部;2025年2月5日,公安部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我的行政复议;2月6日,我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3月19日法院要求我补正,我当天补正并邮寄;4月16日我向北京高级法院投诉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不立案;4月26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正式立案;8月20日线上谈话;目前等待一审开庭;)








        我今天如约向北京二中院法官助理邮箱发送原告意见和相关材料。



原告的意见

原告按照昨天电话里的谈话顺序,陈述意见:

1,原告给被告公安部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特征描述里写道:“本人手机号被中国电信停机”。此手机号在被停机的当天,原告就已经通过线上实名认证的方式,自行成功复机了,所以原告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目的并不是为了让被告帮助原告复机,亦不存在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对被采取风险防空措施事项进行质询。

2,原告向被告公安部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原告的申请目的从来都没有变动过——为了找到手机停机的原因,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预防、遏制和惩治权力的滥用,加强法制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3,因为被告一直没有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导致原告一直不知道自己手机被停机的具体原因,从而导致原告无法预防自己的手机号码被再次停机,事实也如原告预料的一样——原告的电信手机号码在今年6月27日,第3次莫名其妙地被中国电信停机了,目前原告已经对此再次申请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履职、并再次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依法维权。以上事实再次证明了原告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原告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服务于日常生活,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

4,我向被告公安部申请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也向工信部申请了一摸一样、一字不差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信部作出了【工信公开〔2024〕95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告知没有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而被告公安部作出的2024年(答)398号《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将原告的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被告公安部作出的答复与工信部作出的答复,性质完全不同。被告作出的答复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更涉嫌职权的滥用。

5,被告是否存在“原告申请公开的“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依法应当通过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来评判,而不是轻信某个主体红口白牙的一面之词。原告并未看到被告公安部提交“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证据,所以原告无法相信被告真的不存在“原告申请公开的“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

6,被告公安部作出的案涉2024年(答)398号《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给原告的答复是——将原告的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而不是告知不存在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7,原告对行政诉讼的性质多有了解,被告的地位和能力,原告早已知晓,其中明里暗里的各种风险,原告早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就已经义无反顾的一肩承担下来,无怨无悔。原告不是因为各种明里暗里的风险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亦不会因为各种明里暗里的风险而申请撤诉。

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为自己的同时,也为了广大的人民群众。因为中国电信依据“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把用户的手机号码停机,原告不过是众多受害者中的一个,还有更多的人民群众也被中国电信以同样的理由停机了,大家也都不知道自己被停机的具体原因是什么,这些案例,可以在网上搜索、或者在我发布视频下面网友的评论里,得到证实。所以,本案关系的不止是原告一个人,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

原告希望本案行政诉讼解决的问题是——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预防、遏制和惩治权力的滥用,加强法制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如果问题解决了,原告才有撤诉的可能;如果问题没解决,原告绝不可能撤诉,是绝不可能。

最后,原告必须再次重申:“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奴隶社会的垃圾产物,它的核心逻辑是:主张法律不公开、标准不明确,使民众无法预判行为后果,从而对统治者产生持续畏惧。其本质是“秘密法”与“愚民之术”,通过模糊法律边界扩大统治者的自由裁量权,若法律边界不清或解释权过度集中,极有可能沦为少数人操控的工具,损害公平性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附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告给工信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1份;【工信公开〔2024〕95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复印件1份;《停机模型备案页面截图》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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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下个视频发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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