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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4日情人节,我对公安部的立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栏目:公安部 作者:duifanhuairen 时间:2026-02-14 19: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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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电信有没有权力,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手机停机?中国电信应不应当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银行有没有权力,限制群众取款?我对公安部起草的《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实名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希望从根本上解决以上的问题。如果大家认为我的观点是对的,请大家在公安部官网留言——支持李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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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提出人: 李波   身份证号:420122XXXXXXXX5835    电话:188XXXX3871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XXXXXX

 

前段时间引发了全国范围内,广大人民群众激烈讨论的、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吸毒记录封存”的规定,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出的理由之一就是——自2025年6月27日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布至11月27日这段时间里,我们没有收到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的不同意见。

为了预防立法与民意相悖,践行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本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释明事实与理由。

 

本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针对的是《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以下简称“第九条”、“第十六条”),其原文如下: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开展网络新技术新应用监测分析、网络犯罪态势及产业链条分析、网络犯罪风险动态评估,制定网络犯罪防治行为规范,加强网络犯罪防治行业自律、信用惩戒等工作。

“第十六条”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动态身份核验制度,对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网络账号使用者的真实身份进行动态核验。

  在网络犯罪高发地区、期间,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加动态身份核验的频次;发现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网络账号存在异常操作等情况下,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身份核验。身份核验未通过的,应当采取限制、暂停、终止相关服务等措施。

  对限制、暂停或者终止相关服务,有关个人、组织提出异议的,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恢复相关服务。

 

 

针对“第九条”、“第十六条”的意见:

《网络犯罪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好的,绝大部分条款也都是正确的,应当予以肯定;但个别条款存在脱离群众、恶意甩锅、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制造社会矛盾、激化社会矛盾、危害国家安全、严重违反立法目的、严重违宪等严重问题,应当予以纠正,否则将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造成不堪设想的危害后果。

 

 

针对“第九条”、“第十六条”的建议:

上策:“第九条”中增加规定——制定的网络犯罪防治行为规范和监测识别规则,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公布后实施,未经公布,不得实施;                         在“第十六条”中增加规定——将“应当采取限制、暂停、终止相关服务等措施”的权力依法收归公安机关所有,由公安机关实施,“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配合,并由公安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策:“第九条”依然按照上策执行;为了替公安机关减负,在“第十六条”中增加规定——“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限制、暂停、终止相关服务等措施”的,应当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下策:保持“第九条”和“第十六条”不变。

 

 

事实与理由:

先说上策:1,如果制定的“网络犯罪防治行为规范”和“监测识别规则”,不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经公布就实施,就会引诱制定规则的权力被滥用;广大人民群众不知道什么做法是错的、什么做法是违法的,从而导致广大的人民群众,一直身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恐怖阴影笼罩之下,没有基本人权,无法过上安稳的生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是国家的根本。人民生活稳定,才能造就家国天下的稳定。而稳定的前提是可预期,不可预期,就不可能稳定。如果人民群众无法预防随时都会出现的灾难,人民群众就不能过上安稳的生活;人民群众过不上安稳的生活,社会就不可能稳定,国家就不可能长治久安。

    正如你部现在制定的这个《网络犯罪防治法》,你部之所以要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你部之所以要公布、公开,其中的原理,都是一模一样的。举重以明轻:你部制定的规范、规则,都要征求意见并公开;“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制定的规范、规则,凭什么就不征求意见、不公开呢?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奴隶社会的垃圾产物,它的核心逻辑是:主张法律不公开、标准不明确,使民众无法预判行为后果,从而对统治者产生持续畏惧。其本质是“秘密法”与“愚民之术”,通过模糊法律边界扩大统治者的自由裁量权,若法律边界不清或解释权过度集中,极有可能沦为少数人操控的工具,损害公平性。为了维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和伟大的中国人民,绝不允许“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这颗毒瘤,在新中国滋生繁殖。

    所以,在“第九条”中,增加条款:制定的网络犯罪防治行为规范和监测识别规则,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公布后实施,未经公布,不得实施。是上策;  

 

2,“第十六条”规定的“身份核验未通过的,应当采取限制、暂停、终止相关服务等措施”,这种强制行为,等同于《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应当参照“行政强制措施”来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采取限制、暂停、终止相关服务等措施”就属于为避免危害发生,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对公民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所以应当被定性为“强制措施”。

 “第十六条”的“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唯一的不同,就是实施的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法可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举重以明轻:行政强制措施连委托都不允许,还能被直接授予吗?而“第十六条”是把“强制措施”直接授予给了,以赚钱盈利为目的的“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这样的授权,后果是及其危险的。因为在当今社会上,已经出现过一些案例:电信企业员工,在网络上实名举报电信企业为了赚更多的钱,故意给电信用户使坏,从而迫使用户花更多的钱。电信企业在没有强制权的时候,尚且如此;电信企业如果有了强制权力,后果还敢想象吗?谁能确保“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不会因利益驱动,假借执法的名义,为自己赚取更多的金钱利益呢?毕竟,赚钱,才是企业的第一使命,这也是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的主要原因之一。

众所周知:权力滋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滋生腐败。所以“第十六条”把强制措施权,赋予给以赚钱盈利为目的的“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在原理上,明显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可知:为避免危害发生、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而采取“强制措施”,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实施,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第十六条”却将责任推给了“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这是典型的懒政甩锅行为,依法应予纠正。本人认为:“懒政甩锅行为”不应局限于何种表现形式,而应根据其本质来判定。

国考报考人数一年比一年多,再创新高,其中原因,不属于本次讨论的范围;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是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最低要求,请注意,是“最低要求”。所以,“第十六条”应当修改为——“身份核验未通过的,应当及时报送给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批准后,采取限制、暂停、终止相关服务等措施;被处置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只有这样修改后,才算是让公安机关履行了自己的法定职责,并自己承担法律后果;只有这样的立法,才能倒逼公安机关和“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有动力去不断的改进工作方法,更精准的打击违法犯罪,更好的保护无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的立法,才能真正达到《网络犯罪防治法》的立法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曾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这三句话,言简意赅地点出了权责之间的关系。《行政强制法》就完美的契合了习近平总书记的指导思想,应当坚决依照执行。

    所以,在“第十六条”中,增加条款:“应当采取限制、暂停、终止相关服务等措施”的权力依法赋予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实施,“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配合,并由公安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上策。

 

再说中策:中策其实就是把“强制措施”的权力和责任,都推给了“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为本该对此负责的公安机关减负。对于这种做法,广大善良的人民群众,也不是不能接受的,毕竟财大气粗的“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多承担一些社会责任,也是纯属应当。但毕竟“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的专业法律知识、风险评估能力及程序合规意识,都远不及公安机关,这些不容忽视的客观因素,也正是《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如果一定要赋予“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力,就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须对他们作出严格的要求,必须要求他们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第十六条”中,应当增加规定——“网络犯罪高发地区、期间”和“异常操作等情况”的认定标准,和“限制、暂停、终止相关服务等措施”的种类,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强制措施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强制措施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第十六条”中,应当增加规定——“网络犯罪高发地区、期间”和“异常操作等情况”的认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后实施,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这里增加的公开规定,与上策中对“第九条”增加的公开规定,理由和依据上相互辉映、完全一致。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第十六条”中,应当增加规定——发现移动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网络账号存在异常操作等情况下,应当电话通知当事人及时进行动态身份核验,并当场告知当事人进行动态身份核验的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理由成立的,及时取消动态身份核验的要求;当事人理由不成立的,及时采取限制、暂停、终止相关服务等措施,并当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应当增加规定——需要立即采取限制、暂停、终止相关服务等措施,又无法电话联系到当事人的,“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可以决定立即采取限制、暂停、终止相关服务等措施;被处置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诉。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应当24小时内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立即恢复相关服务,并向被处置对象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现实生活中,诸多才能出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员干部,都经不住权力的诱惑,纷纷腐败堕落,触目惊心;以赚钱盈利为目的的“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又怎么能抵挡住权力的诱惑呢?所以,只有严格遵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重要政治理念——“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使权力不能任性、更不能滥用,才能真正达到《网络犯罪防治法》的立法目的。

所以,为了替公安机关减负,在“第十六条”中,增加条款:“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对“应当采取限制、暂停、终止相关服务等措施”的,应当严格参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是中策。

 

最后说下策:为什么说保持意见稿“第十六条”不变,是下策,下面就用比铁还硬的事实说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诈法》)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家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用于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涉诈异常信息、活动。……第三款:依据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前款规定,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告知处置原因、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被处置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诉。作出决定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申诉渠道,及时受理申诉并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即时解除有关措施。对比之下,“第九条”、“第十六条”和《反诈法》的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三款不能说很像,只能说是一模一样。所以接下来,我们就拿《反诈法》第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三款,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的实际效果,来举例说明。

《反诈法》的立法目的,与《网络犯罪防治法》是高度相似的,都是为了预防、遏制和治理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网络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但实际实施后的结果,却与立法目的严重背道而驰——现实中,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据《反诈法》第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三款,自己制定手机号码“涉诈异常”的《监测识别规则》,自己实施强制停机措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跑又吹,权力大到无边无际;但最为致命的是,《反诈法》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该由谁来监管电信业务经营者这么巨大的权力,从而直接导致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不需要拿出任何具体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仅凭自己制定的《监测识别规则》,就直接把电信用户的手机停机,肆无忌惮侵犯广大无辜人民群众的通信自由权,像这样的恶性侵权事件,在当今社会上,屡见不鲜、比比皆是。你部可以通过网络搜索“手机停机”,或进入本人的个人网站查看(duifanhuairen.com),现实状况,比想象中的要更加触目惊心。

电信企业“宁可错杀一百,不可放过一个”、不拿出任何具体事实依据,就滥杀无辜的国民党反动派式强权做法,已经引发全国人民群情激愤、天人共怒了,网络上讨伐之声此起彼伏、不绝于耳。电信企业滥杀无辜的行为,严重违反宪法、严重侵犯人权、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严重危及国家安全、严重背离“民主”、“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我们坚决不能让《网络犯罪防治法》,再次走上《反诈法》的老路,继续错误下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于2025年12月26日,在(2025)京02行终1419号案件的《代理意见》中,多次提到“当前反诈形势日益严重”、“诈骗手段繁多且变化莫测”、“当前严峻的反诈形势”、“目前严峻且复杂多变的电信网络诈骗方式”。但《反诈法》自2022年12 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已过去3年多了,诈骗分子下的崽,都已经可以实施电信诈骗了,为什么当前的反诈形势还是“严重”、“严峻”呢?工信部的言下之意,不就是证实了:“宁可错杀一百,不可放过一个”、不给理由就滥杀无辜的国民党反动派式强权做法,无法达到反诈的目的吗?既然国家已经认识到了现在反诈情形的危急,也认识到了立法的错误,为了扭转当前“反诈”的不利形势,当务之急,应当立即承认错误、改正错误,修正“第九条”、“第十六条”,坚决不能让《网络犯罪防治法》,再次走上《反诈法》的老路,继续错误下去了。

如果今天,法律赋予“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不需要任何事实和证据,仅凭自己搭建的监测识别模型,就可以把人民群众手机停机、就可以刁难人民群众在银行自由取款;那么明天,法律就可以赋予公安机关,不需要任何事实和证据,仅凭自己搭建的监测识别模型,想抓谁就抓谁;后天,法律就可以赋予纪委监委,不需要任何事实和证据,仅凭自己搭建的监测识别模型,说谁犯罪,谁就是犯罪;再后天,法律就可以赋予法院,不需要任何事实和证据,仅凭自己搭建的审判识别模型,想怎么判,就怎么判。这样一来,请问:在中国,还有谁,能过上可预期、稳定的生活呢?还有谁,能保证自己,下一秒不会被害呢?当中国所有人的生活都不可预期、不稳定的时候,社会还能稳定吗?国家还能安全吗?中华民族还能伟大复兴吗?

还有,《反诈法》因为没有在赋予“电信业务经营者”强制措施权的同时,要求他们严格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从而导致电信业务经营者,明目张胆的拒不公开“涉诈异常”的《监测识别规则》,明目张胆的施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导致全国人民群众,至今都不知道什么行为是“涉诈异常”、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导致全国人民群众,都无法预防自己的手机号码,随时被电信企业停机;导致全国人民群众,都深陷白色恐怖之中。

    说到要求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公开网络犯罪防治行为规范和监测识别规则,肯定有人会反驳道:如果都公开了,就会让诈骗、违法犯罪份子规避、逃脱处罚,不利于打击诈骗、违法犯罪。 对此,提出人只需要轻轻的的反问一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请问,在公开了贪污是违法犯罪之后,现在社会上没有贪污犯罪了吗?没有贪官了吗?为什么贪官不去规避、逃脱处罚呢? 所以,那些主张只有依靠“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才能打击诈骗、违法犯罪的人,要么就是极度无能,要么就是居心叵测。其本质就是假借“保护”之名,实则是企图在精神上奴役中国人民,要中国人民都当“顺民”、做“奴隶”、做待宰的羔羊,其用心之险恶,无以复加,本人代表全体中国人民,决不允许坏人的奸计得逞,是坚决不允许。

从古至今,卑鄙无耻的坏人在做坏事的时候,给出的理由往往都是冠冕堂皇的。富可敌国的大贪官和珅说:“我不是要你的钱,我是用你的钱办你的事”。请问:我们要听信大贪官和珅的说法,认定大贪官和珅是为了别人好、是在乐于助人吗?我们要学习大贪官和珅好榜样吗?我们要对大贪官和珅嘉奖和表扬吗?臭名昭著的强奸犯对女下属说:“我要用我的正能量,中和你的负能量”。请问,我们要听信正能量强奸犯的说法,认定正能量强奸犯是为了女下属好、是在乐于助人吗?我们要学习正能量强奸犯好榜样吗?我们要对正能量强奸犯嘉奖和表扬吗?我们要炖碗鸡汤给正能量强奸犯补补身体吗?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拿不出任何具体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把人民群众的手机停机,说: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接下来,为了更加方便你部理解本人的良苦用心,本人在此举一个极其生动的例子,保证你部一看就懂——你能接受“保护性甩屎”吗?

假设你在家里坐的好好的,突然有个人冲进你家里,把一坨屎甩到你的脸上,然后对你说:经大数据模型监测识别,你这个人可能是个变态,存在出门就被别人打死的风险,依据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的屠崇高思想,为了保护你的生命安全,所以对你采取保护性甩屎。只要你脸上有屎,你再出门的时候,别人就认不出来你了,你就安全了。

 这时,正常人被无缘无故甩了一脸的屎,肯定会很生气的问:我哪里变态了?

对方回答:这是大数据模型检测识别的,我们也不清楚;

正常人又会问:那就请公开大数据模型的《监测识别规则》,让我知道我哪里变态了。

对方回答:为了保护大数据模型规则不被泄密,所以不能公开;再说了,如果公开了,那不就所有人都知道你是个变态了,那时你就真的死无葬身之地了,我们不公开,还不是为了保护你。

正常人又会问:你说大数据模型识别到我可能是个变态,只是可能,也没有确定我就是变态啊,为什么要把屎甩在我脸上?

对方回答:对啊,就因为只识别到你可能是个变态,所以我们才把屎甩到你的脸上保护你呀;如果确定了你是个变态,我们就不会甩屎保护你,我们就会和所有人一起,打死你了。

正常人又会问:那你总要拿出我可能是变态的证据啊;

对方回答:既然大数据识别到你可能是个变态,那你肯定是做了变态的事情啊,不然大数据怎么会识别到你是个变态呢?为什么不识别到别人是变态呢?你自己做了什么变态的事,你自己还不清楚吗?

事情到这里,请问:如果被甩了一脸屎的人是你,你会不会坚决要求对方告诉你甩屎的具体原因?你会不会坚决要求对方公开他的大数据模型《监测识别规则》?

会接受“保护性甩屎”吗?          

以上,就是保持意见稿“第九条”、“第十六条”不变,是下策的原因。

 

本人认为: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面对强大的外国侵略者,经历过不堪的屈辱和磨难,但中国人民从未屈服。在强权和压迫面前,总有数不胜数的民族英雄,义无反顾的挺身而出,舍生取义、无怨无悔,他们是中华民族的脊梁,他们是中华民族的骄傲。请你部体谅广大的中国人民,请用心体谅他们,他们的生活,远远没有你们想象的幸福;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更是不可能与你们相提并论。如果你部不能让他们过的更好,请最少不要让他们过的更坏。他们是我们的同胞,我们都是中国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绝对离不开广大的人民群众,请让广大的人民群众过上可预期、安稳的生活。

中国广大的人民群众,生活已经很不容易了,请不要再要求中国人民无底线的容忍下去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早已不是一句口号。但现实中,违法停机、恶意刁难群众银行取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什么责任都不用承担,什么处罚也没有,甚至连错都不用认;而无辜受害的人民群众,就活该被停机,活该被刁难、最后还必须要无限度的“容忍”下去。此时此景,不由得让本人联想到电影《精武英雄》里的场景:霍元甲都被日本鬼子害死了,还要民族英雄继续无底线的“忍”下去。如今,万恶的日本鬼子早已被赶出了中国,还要中国人民继续无底线的“忍”下去吗?如果广大的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还要继续无底线的、对坏人“忍”下去,那曾经的革命先烈前辈们,不惜抛头颅、洒热血,赶走日本鬼子,又是为了什么呢?这种严重侵害中国人民合法权益的立法,对得起千千万万抛头颅、洒热血的革命先烈吗?对得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中国共产党吗?

 

最后,如果你部采纳了本人的意见和建议,请不必对本人感谢和表扬。本人身为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积极参与立法,为国为民,是本人的份内之事,义不容辞;如果你部没有采纳了本人的意见和建议,为了防止广大的人民群众,误会你部的“征求意见”只是为了完成程序、规避责任、寻求背书、沦为形式主义,只采纳赞同的声音、拒绝反对的声音,把群众的声音当背景音,只读不回,凉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请务必书面公开告知本人不予采纳的具体原因,本人代表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感激不尽!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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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需要我们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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