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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日,针对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法官,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

栏目:深圳电信2 作者:duifanhuairen 时间:2026-03-02 15: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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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12日,因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坚定的认为:绝对不能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为了更坚定的捍卫公民的知情权,我向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12月18日,我第二次向深圳福田法院起诉深圳电信;

    2026年1月5日,深圳福田法院通知补正材料,当天补正提交;1月12日,我再次打电话给深圳福田法院,催促立案;1月15日,福田法院对我的立案审查不通过;1月16日,实名投诉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1月20日,深圳福田法院短信告知我:退回起诉材料;1月21日,再次投诉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1月22日,深圳福田法院要求重新提交立案申请;1月30日上午9点32分,第3次投诉深圳福田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上午10点37分,深圳福田区法院已经立案;2月9日,深圳福田法院作出裁定,不予受理;2月10日,我向深圳福田法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2月12日, 我向深圳福田法院邮寄《民事上诉状》;3月2日,针对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法官,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目前等待二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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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控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法官胡绍峰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枉法裁判。

    我是李波,身份证号码:420122XXXXXXXX5835,电话号码:188XXXX3871,我要实名控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法官胡绍峰,2026)粤0304民初8353号案件中,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枉法裁判。事实如下:

案涉法官胡绍峰认为:……现李波起诉电信公司要求向其公开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实际与(2025)粤0304民初14997号案件中其诉请电信公司披露相关资料的诉求相同,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应不予受理”。

首先,两案件的诉讼标的截然不同,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无重合。

重复起诉的核心认定标准是诉讼标的相同,即前后两诉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一致,而本案两份起诉状的诉讼标的存在本质区别:前诉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标的是被本人无故停机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本人主张的是:被告侵害其通信服务相关合法权益的侵权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本诉案由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纠纷,诉讼标的是被告是否负有,向本人公开停机监测规则的法定义务、是否侵害本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本人主张的是基于消费服务合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两份诉状分别指向侵权责任,和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两个独立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的权利义务核心不同,不符合 “诉讼标的相同” 的要件。

其次,两诉的基础事实存在明显区别,后诉存在独立的新事实。前诉的基础事实是2024 年 10 月 30 日,本人的手机被无故停机,被告未告知原因的侵权事实;后诉的基础事实是2025 年 10 月12日,本人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被告签收后未履行公开义务的不作为事实。后诉的事实是在前诉事实之后发生的独立新事实,并非对前诉同一事实的重复主张,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不构成重复起诉的重要考量因素。

再次,两诉的诉讼请求完全不同,后诉亦没有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前诉的诉讼请求聚焦侵权责任的承担:要求 1 分钱赔偿、公开赔礼道歉、告知停机事实理由并提交证据,核心是要求被告对其停机行为的侵权后果承担责任;本诉的诉讼请求聚焦知情权的实现:要求被告公开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核心是要求被告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的信息公开义务。前诉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告知的停机理由,仅仅只是成百上千条《监测识别规则》中的一条;而本诉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公开全部的、成百上千条、完整的《监测识别规则》,两份诉状的诉讼请求完全不同。

另:在前诉中,被告已经告知本人停机的事实与理由,并提交证据材料,也就是本诉诉讼请求中的1个监测识别规则——1,本人的手机号码属于“睡眠卡”、“静默卡”;2,本人的手机号码当天更换了手机终端;3本人的手机号码当天触发反诈系统。所以前诉的驳回,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不存在 “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的情形,因为前诉已经公开。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重复起诉需同时满足 “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三个要件,而本案仅当事人与前诉一致,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存在本质差异,且无实质否定前诉的情形,依法不构成重复起诉。

2:本人于2025年12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因一审法院超过法定时间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本人先后3次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投诉一审法院。2026年1月30日,一审法院终于立案,并给出案号2026)粤0304民初8353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款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对本案作出的不是“裁定驳回起诉”,而是“裁定不予受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3,本人向案涉法官胡绍峰提交了《判后答疑申请书》,但案涉法官胡绍峰拒不判后答疑,本人认为,这是案涉法官胡绍峰心虚的直观体现:因为真金不怕火炼、真理不怕明辩。

    综上所述。案涉法官胡绍峰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实施违背事实与法律的裁判行为,已经涉嫌枉法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为了维护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追究涉法官胡绍峰的违法犯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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