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5日,我向深圳坪山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

(本案目前核心看点——中国电信以反诈为由把用户手机停机,是否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上海电信又以涉诈异常为由把我的手机停机了,我要求上海电信主动把我手机复机,并向我赔礼道歉,上海电信拒不同意,于是我再次把上海电信告到法院,只是这一次我是向深圳坪山法院起诉的。坪山法院立案后,上海电信向坪山法院申请了管辖权异议,深圳坪山法院裁定本案不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并将案件转交给上海浦东法院;目前我已经向法院申请判后答疑,并准备上诉。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5年6月27日,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又把我的手机号停机了,并且还是不能给出停机的具体原因;6月28日,我再次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7月14日,我的手机号被彻底关停了,连电信人工客服都打不了了;8月13日,上海电信告知我可以线上自主复机,而我要求上海电信依法将我复机;
2026年5月15日,我向深圳坪山法院线上提交《民事起诉状》;5月22日,深圳坪山法院来电沟通立案情况;6月8日,我打电话给深圳坪山法院催促立案;6月11日上午9点03分,我向12368投诉深圳坪山法院不立案;6月11日上午9点38分,深圳坪山法院通知补正,我当天按要求提交;6月25日上午9点15分,我再次电话投诉深圳坪山法院不立案;上午10点53分,深圳坪山法院线上通知已立案;6月26日,深圳坪山法院调解员来电,我告知不需要调解(有视频);7月2日,深圳坪山法院线上通知缴费,我当天完成缴费;8月12日,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开庭《传票》;8月13日,被告中国电信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开庭取消;8月14日,我向深圳坪山法院线上提交《阅卷申请书》;8月16日, 我向深圳坪山法院线上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状》;8月17日,深圳坪山法院来电,我不确定;8月18日, 我在线上私信法官,今晚阅卷取消;8月19日,我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随即我再次提交阅卷申请;8月21日,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裁定书》和《通知书》;8月25日,深圳坪山法院线上通知,阅卷申请审查不通过,针对的是8月14日我提交的阅卷申请;8月27日,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阅卷相关材料,针对的是8月19日我提交的阅卷申请;8月28日上午,我在线上向深圳坪山法院咨询一个问题;下午,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相关材料,针对的是我上午的提问;8月31日,深圳坪山法院向我线上送达裁定书:移送上海浦东法院;9月4日上午, 我线上向深圳坪山法院申请判后答疑;下午,深圳坪山法院给出回复;9月5日,我向深圳坪山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目前等待坪山法院判后答疑、深圳中院二审立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李波 男 身份证号:420122XXXXXXXX5835 电话:188XXXX3871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XXXXXX
被上诉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电话: 021- 63XXX069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11号38层 负责人:龚勃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上诉请求:
一, 撤销(2026)粤0310民初517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与你院作出的(2025)粤03民终33997号案件(以下简称“同案”)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不能说是具有高度相似性,只能说是完全一模一样——基本事实都是中国电信的反诈模型,监测到上诉人的手机号码涉诈异常,然后把上诉人的手机号码停机;争议焦点都是上诉人的手机号码到底有没有诈骗行为;中国电信停机的法律依据都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一条;上诉人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都是要求中国电信赔礼道歉,所以本案与“同案”完全一模一样。
2个完全一模一样的案件,法院却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认定——本案一审裁定中,深圳坪山法院认定不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但“同案”里,你院却终审认定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并且后续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2026))粤民申908号再审裁定、深圳市检察院作出深检民监【2026】488号决定书,都支持了你院的终审裁判,都认同了“同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现在问题来了:本案到底属不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到底是本案深圳坪山法院认定错误?还是你院和广东省高级法院、深圳市检察院共同认定错误?如果深圳坪山法院认定是对的,本案不属于侵权责任纠纷;那么你院在“同案”里,认定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就是错误的,你院就应当撤销你院作出的“同案”终审判决,现在就请你院立即开展本院院长纠错程序,纠正你院“同案”的错误判决。如果是深圳坪山法院认定错误,本案不属于侵权责任纠纷,那么你院只需撤销本案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就行了。到底要纠正哪一个错误裁判,可以由你院决定。
当然了,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你院认为:一个案件是否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和法律规定没有关系,完全是由法官说了算。法官说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就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法官说不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就不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法官想怎么认定就怎么认定,并且,法官怎么样认定都是对的。你院是这样认为的吗?如果你院是这样认为的,那么你院就可以在驳回本案上诉请求的同时,也不需要撤销“同案”的生效判决。
但如果你院是这样认为的,那么,“公平和正义”和“强权即真理”有什么区别呢?“公平和正义”和封建“独裁”又有什么区别呢?每个法院都挂着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否应当更改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法官的绝对权威”呢?众所周知:“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如果这样推行“人治”而非“法治”的封建独裁做法,是否背弃了初心使命,丧失了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
另,本案于2026年6月25日立案,法律规定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上述时间总共为20日,所以被上诉人依法应当在2026年7月16日前,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但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为2026年7月28日,超过了法定期限,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你院要么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然后立即启动院长纠错程序,纠正你院在“同案”中的错误判决;你院要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撤销本案一审裁定。具体应当纠错哪一个案件,可以由你院自行决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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