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4日, 我向上海高级法院投诉上海浦东法院不立案(有视频)

(本案核心看点——人民群众有没有权利知道什么做法是错的、什么做法是违法的?人民群众有没有权利知道?)
案情简介:因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坚定的认为:绝对不能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为了更坚定的捍卫公民的知情权,我向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因上海电信一直没有给出答复,,我起诉上海电信,但上海浦东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所以我向上级法院投诉了浦东法院,目前等待法院的答复。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6年4月20日,上海电信已经签收我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9月6日,我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起诉上海电信;9月14日, 我向上海高级法院投诉上海浦东法院不立案;目前等待法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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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
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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