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上海通管局2

2026年5月9日,我向北京西城法院线上提交书面材料

栏目:上海通管局2 作者:duifanhuairen 时间:2026-05-09 14:14:51

Compress_10月18日.jpg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27日,上海电信又把我的同一个手机号停机了;6月28日,我再次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8月27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答复意见》;8月28日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

    2026年1月14日,工信部向我QQ邮箱送达听取意见;1月14日,工信部又给我打来电话,复议已经受理;1月18日,我向工信部邮箱提交《申请人的意见》;2月5日,工信部作出复议决定,维持;2月6日,我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2月24日,北京西城区法院向我发送短信通知缴费,我当天完成缴费;3月18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邮寄送达被告答辩状和证据材料;4月23日,北京西城法院电话通知5月8日线上开庭;4月28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邮寄送达开庭《传票》;5月8日,北京西城法院线上庭审已经结束;5月9日,我向北京西城法院线上提交书面材料,接下来等待法院作出一审裁判,


Compress_Screenshot_2026-05-09-13-48-46-578_com.tencent.mm.jpg

       昨天庭审的笔录,我猜测应该是直接语音识别的,所以庭审时各方的发言,都不需要等待书记员完成记录。语音识别的好处就是高效、快速;缺点就是识别存在错字。然后是,在庭审的辩论阶段,我准备的辩论意见总共12点,8页纸,当我读到第7页第9点的时候,法官打断了我的发言,要我不要再讲下去了,要我庭后提交书面的意见;接下来最后陈述阶段,我也准备好了最后陈述词,但法官还是不要我发言,要求我庭后提交书面材料。迫于无奈,我听从了法官的安排。但在笔录签字前,我坚决要求书记员把我最后的意见写上去:本案的笔录存在多处错误,加上法官拒绝原告辩论、拒绝原告最后陈述,要求原告庭后提交书面意见,所以原告庭后提交的书面意见,与本笔录不一致的,以原告庭后提交的书面意见为准。笔录加上这段话之后,我就签了字,完成了整个庭审。今天,我向西城法院线上提交书面材料,

Compress_Screenshot_2026-05-09-13-48-55-416_com.tencent.mm.jpg

        现在展示的是《原告的辩论意见》的原件,下面还有纯文字清晰版,


Compress_原告的辩论意见_1.JPG


Compress_原告的辩论意见_2.JPG


Compress_原告的辩论意见_3.JPG


Compress_原告的辩论意见_4.JPG


Compress_原告的辩论意见_5.JPG


Compress_原告的辩论意见_6.JPG


Compress_原告的辩论意见_7.JPG


Compress_原告的辩论意见_8.JPG



Compress_原告的辩论意见_9.JPG


Compress_原告的辩论意见_10.JPG


Compress_原告的辩论意见_11.JPG

原告的辩论意见

以下意见,原告已经在庭审中宣读:

 

1,对于电信诈骗违法犯罪的认定,是否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还是不需要事实、不需要证据,仅凭电信企业自己搭建的监测识别模型就直接认定?2:人民群众有没有权利知道什么做法是错的、什么做法是违法的?人民群众有没有权利知道?以上2个问题,就是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以反诈的名义,莫名强行的把人民群众手机停机、侵犯人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在当今社会屡见不鲜、比比皆是、触目惊心,早已经引发了全国人民的公愤,所以本案的审理,关系的不仅仅是原告个人的合法利益,而是关乎全国14亿人民的公共利益。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依据”中国人大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这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电话……等方式,自主地与他人进行交往的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公民十分重要的宪法权利,核心在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本条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规定,其基本的初衷也是通过保护公民的精神自由和隐私权,以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进一步实现公民的其他权利和自由,促进人的自身发展……;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人格尊严、隐私权等权利和自由都有密切联系,是公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和自由。

    中国电信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把无辜原告的手机号码停机,时间长达几个月,并且在明知原告属于无辜的情况下,至今都拒不给原告复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通信自由权、严重侵犯人权、严重违宪;对于中国电信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两被告却不予纠正,属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诈法”)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在这里,法律确实赋予了电信企业把用户手机号码停机的权力,但此法条最重要的一个点,被告却故意忽略了,即:被采取关停措施的手机卡必须要符合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涉诈异常”。被告是否查清了本案涉案手机号码“涉诈异常”的具体事实呢?案涉手机号码有没有“涉诈异常”?具体是什么行为“涉诈异常”了?“涉诈异常”是什么意思?应当怎样解释“涉诈异常”?解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法条里,立法者为什么要特别加上“涉诈异常”这4个字?为什么法条不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为什么?不就是因为《反诈法》的立法宗旨,针对、打击的是“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而不是为了“宁可错杀一百,不可放过一个”、不是为了侵犯中国人民的人权、不是为了疯狂的对无辜的广大人民群众下黑手,不是为了滥用权力、滥杀无辜 ,不就是这个原因吗?既然中国电信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的案涉手机号码“涉诈异常”,中国电信又凭什么依据“反诈法”第十一条,把原告案涉手机号码停机呢?所以中国电信把原告手机号码停机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违法。

    还有,立法者当然知道:不受监督的权力一定会被滥用,正所谓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所以,“反诈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继续规定:依据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 措施的,应当告知处置原因、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被处置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诉。作出决定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 申诉渠道,及时受理申诉并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即时解除有关措施。由此可知:电信企业依据监测模型把电信用户手机停机的行为,并不是必然合法的,如果被处置对象不服,法律亦规定电信企业应当及时核查,这里的“核查”,应当指的是核查被处置对象是否存在具体的违法事实,而不是核查被处置对象的手机号码是否命中了监测模型。就好比法院判决某人有罪,不能单单因为法院的“判决”有罪,而认定某人有罪;而是因为查明某人有具体的犯罪事实,才能判决某人有罪。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如果法院单单“判决”某人有罪,某人就一定有罪的话,那么,这个世界上就永远不会出现冤假错案了,但事实恰恰相反:冤假错案在当今社会中屡见不鲜。所以,公平公正的判决应当是第二种:查明某人有具体的犯罪事实,再判决某人有罪。回到本案,中国电信的监测模型就好比法院的判决决定,法院的判决都会出现冤假错案,中国电信的监测模型,凭什么就是百分之百正确呢?既然中国电信的监测模型做不到百分之百正确,被告又凭什么认定中国电信依据监测模型,将案涉手机号码停机的行为,就一定是合法的呢?本人认为:一定是先有事实和证据,才能作出判决;而不是作出了判决,就一定有事实和证据。所以被告并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没有依法查明事实,而只是当做了中国电信的传话筒、搬运工。

 

  “案涉停机模型在中国信通院全国涉诈监测模型系统通过审批且备案”能证明“案涉停机模型”的合法性吗?那部法律、那一条、哪一款规定了“案涉停机模型在中国信通院全国涉诈监测模型系统通过审批且备案”就是合法的了?就不会出错了?中国信通院是什么单位?他有什么资格对涉诈监测模型系统审批和备案?法律依据是什么?“案涉停机模型在中国信通院全国涉诈监测模型系统通过审批且备案”,即可以不需要任何事实和证据,就有权把用户手机停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在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备案即不会出错”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应当认定被告“备案即合法”、“备案即安全正确”的主张不能成立。

 

五,根据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发布的文章截图”,可以证明中国电信的反诈模型存在至少5%的错误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国电信主张原告的案涉手机号码存在“涉诈异常”,依法应当由中国电信拿出原告案涉手机号码“涉诈异常”的证据,但中国电信至今都没有拿出相应的证据。在中国电信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的手机号码存在“涉诈异常”的事实的情况下,依法应当由中国电信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应当认定,中国电信把原告的手机停机属于错误、违法行为。

  

    六,告向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的案涉《行政履职申请书》中,要求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责令中国电信告知原告停机原因,这也是原告前面提出的第2个疑问:人民群众有没有权利知道什么做法是错的、什么做法是违法的?依据《反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告知处置原因……”。

   原告之所以坚决要求中国电信告知停机处置的具体原因,目的就是为了杜绝“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这颗毒瘤,在中国滋生繁殖。“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是奴隶社会的垃圾产物,它的核心逻辑是:主张法律不公开、标准不明确,使民众无法预判行为后果,从而对统治者产生持续畏惧。其本质是“秘密法”与“愚民之术”,通过模糊法律边界扩大统治者的自由裁量权,若法律边界不清或解释权过度集中,极有可能沦为少数人操控的工具,损害公平性。我们绝不能让“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这颗毒瘤,在伟大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滋生繁殖,绝对不能!

 如果中国电信拒不告知,把原告手机停机的具体原因,就绝对会引诱制定规则的权力被滥用;广大人民群众不知道什么做法是错的、什么做法是违法的,从而导致广大的人民群众,一直身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恐怖阴影笼罩之下,丧失基本人权,无法过上安稳的生活。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原告只是要求中国电信,告知原告停机的原因,并没有要求中国电信公开打击犯罪的技术侦测手段。告知停机的原因,只是一个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怎么做是错的、怎么做是违法犯罪的一个规范标准,和法律法规的性质完全一样;而打击犯罪的技术侦测手段,则是具体用什么方法去抓犯错的、违法犯罪的罪犯,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举例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个《解释》不就是让人民群众知道怎么做是错的、怎么做是违法犯罪的吗?为什么最高法、最高检要公开这个《解释》呢?为什么最高法、最高检,不怕被贪污贿赂罪犯知道这个犯罪的规范标准呢?难道最高法、最高检公开这个《解释》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贪污贿赂的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打击?最高法、最高检是贪污贿赂罪犯的同谋?按照有些人的逻辑:这个《解释》公开了,贪污贿赂的罪犯就会规避了,然后社会上就再也没有贪污贿赂的违法犯罪了。请问:现在社会上,贪污贿赂的违法犯罪灭绝了吗?还少吗?既然没有灭绝,还不少,那不就正好证明了,给手机停机的理由,给手机停机的规范标准,是必须要公开的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是国家的根本。人民生活稳定,才能造就家国天下的稳定。而稳定的前提是可预期,不可预期,就不可能稳定。如果人民群众无法预防随时都会出现的灾难,人民群众就不能过上安稳的生活;人民群众过不上安稳的生活,社会就不可能稳定,国家就不可能长治久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本案案涉《反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就属于为避免危害发生,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对公民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所以应当被定性为“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此可知:中国电信对手机用户“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的“强制措施”,其依据、条件、程序不但不属于商业秘密,更不可能属于国家秘密,反而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所以,中国电信拒不告知原告手机停机的具体原因,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所以,被告没有责令中国电信告知原告手机停机的具体原因,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违法。

 

:本案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23606号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都是中国电信以反诈为由,将电信用户手机停机,本案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民终2755号二审裁定,准许上诉人中国电信撤诉,至此,案件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此案法院判决中国电信把用户手机停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中国电信恢复原告的电话卡通信功能,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依据同案同判、公平公正原则,法院应当同样认定本案中国电信把原告手机号码停机的行为违法、2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中国电信恢复原告的电话卡通信功能。

参照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2023-12-3-021-001号《陈某安诉榆树市黑林镇人民政府、榆树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行政复议案》的裁判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和判断标准,某些通信管理局在履职时,作电信企业答复意见的“搬运工”,未发挥出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导致通信管理局监管职责的虚化。为避免此种现象的发生,通信管理局不能简单以电信企业是否做出答复或决定来判断,而应当围绕电信企业对电信用户的停机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保障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所以,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简单搬运中国电信的答复意见,认定中国电信不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中止电信服务的行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9日发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之十,叶汉祥诉湖南省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案 】的裁判精神: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虽然履行了一定的法定职责,却没有完全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此案判决在这一问题上表明法院应有态度:即使行政机关采取过一定程度的履职,但如果不到位,仍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进一步履行到位。

本案与以上案例的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都是不完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依法应同案同判案:对于中国电信侵犯电信用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四条,责令中国电信改正、并向用户赔礼道歉,促使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

 

  八,被告在(2025)京02行终1419号案件,提交的《代理意见》中,多次提到“当前反诈形势日益“严重”、“诈骗手段繁多且变化莫测”、“当前严峻的反诈形势”、“目前严峻且复杂多变的电信网络诈骗方式”。对敌人的夸奖,就是对自己无能的自认。被告的言下之意,不就是变相承认了电信企业的“反诈监测模型”无能吗?

《反诈法》自2022年12 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已过去3年多了,诈骗分子下的崽,都已经可以实施电信诈骗了,为什么当前的反诈形势还是“严重”、“严峻”?如果电信企业的“反诈监测模型”真的本领高超、正确有效,真的能精准识别每一个诈骗电话号码,那么,电信企业只需要把每一个诈骗电话关停,反诈形势还会“严重”、“严峻”吗?

现在的问题来了:为什么无能都可以被堂而皇之、理直气壮的拿出来炫耀?为什么无能者没有丝毫的羞愧?为什么无能带来的不利后果,要由广大无辜的人民群众去承担?为什么人性会退化到这种地步?为什么?

    14亿中国人民当中,足智多谋、才华横溢者比比皆是、数不胜数,“反诈”工作做不好,无能者难当此任,为什么不退位让贤?为什么不让有才能的人去做?为什么不?

既然被告已经认识到了现在反诈情形的危急,为了扭转当前“反诈”的不利形势,当务之急,不正是应当立即督促中国电信,积极承认错误、积极改正错误,亡羊补牢,接下来把“反诈”工作做好吗?难道还要在错误的道路上一路狂飙、一条道走到黑吗?难道一定要祸国殃民,千夫所指,遗臭万年,被告才心满意足吗?

打着“预防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旗号,“宁可错杀一百,不可放过一个”,疯狂的对无辜的广大人民群众下黑手,这种滥杀无辜的做法,能让社会稳定吗?能维护国家安全吗?有道德吗?有人性吗?符合《反诈法》的立法宗立法宗旨旨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吗?符合“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吗?符合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吗?符合14亿中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待吗?符合吗?

 

以下意见,原告被审判长打断、被审判长制止宣读、被审判长要求庭后提交书面材料:

 

九,中国电信和2被告都认为:把无辜原告的手机号码停机,是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这种强盗逻辑,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新奇。比如:富可敌国的大贪官和珅说:“我不是要你的钱,我是用你的钱办你的事”。请问:我们要听信大贪官和珅的说法,认定大贪官和珅是为了别人好、是在乐于助人吗?我们要学习大贪官和珅好榜样吗?我们要对大贪官和珅嘉奖和表扬吗?臭名昭著的强奸犯对女下属说:“我要用我的正能量,中和你的负能量”。请问,我们要听信正能量强奸犯的说法,认定正能量强奸犯是为了女下属好、是在乐于助人吗?我们要学习正能量强奸犯好榜样吗?我们要对正能量强奸犯嘉奖和表扬吗?我们要炖碗鸡汤给正能量强奸犯补补身体吗?中国电信在拿不出任何具体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把人民群众的手机停机,说: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国电信冠冕堂皇的理由,可以成立吗?

 

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早已不只是一句口号。但现实中,违法停机、恶意刁难群众银行取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电信、金融、互联网等服务提供者”,什么责任都不用承担,什么处罚也没有,甚至连错都不用认;而无辜受害的人民群众,就活该被停机,活该被刁难、最后还被迫要无限度的“容忍”下去。此时此景,不由得让原告联想到电影《精武英雄》里的场景:霍元甲都被日本鬼子害死了,还要民族英雄继续无底线的“忍”下去。如今,万恶的日本鬼子早已被赶出了中国,还要中国人民继续无底线的“忍”下去吗?如果广大的中国人民,在伟大的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还要继续无底线的、对坏人“忍”下去,那曾经的革命先烈前辈们,不惜抛头颅、洒热血,赶走日本鬼子,又为的是什么呢?是为了让亿万中国人民换个主子,继续做奴隶吗?这种严重侵害中国人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对得起千千万万抛头颅、洒热血的革命先烈吗?对得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中国共产党吗?

 

十一:本案早已不存在分辨是非对错的问题,因为本案的是非对错早已人尽皆知、一目了然。就像热门的“西贝预制菜事件”:西贝做的是不是预制菜,消费者早已人尽皆知、一目了然;一个餐馆做出的菜品是不是预制菜,绝对不是由这个餐馆说了算的,就算贾老板再什么信誓旦旦、“毛毛”小朋友再怎么天真可爱、“老菩萨”再怎么慷慨大方,是不是预制菜,终究还是由消费者来决定的。回到本案:中国电信以“涉诈异常”为由,把消费者手机号码停机,对于消费者的手机号码是否“涉诈异常”的认定,绝对不是仅仅由中国电信单方面说了算的,更不可能由一个AI大数据模型说了算的,而是要以这个手机号码,有没有具体的“涉诈异常”事实证据,说了才算的。这么一个妇孺皆知、极其简单的道理,为什么在中字头的世界500强国企、多地多级法院、国务院部门面前,还需要原告多次强调、反复提醒、不断讲解,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

 

以下意见,是审判长在庭审中向原告发问,原告对审判长发问给出答复意见:

一,审判长问:原告案涉被关停手机号码的使用情况?

原告的答复意见:原告案涉被关停手机号码是原告的备用手机号码,平时用的很少,偶尔打个电话或接收抖音、快手等软件的验证码。参考(2021)闽0203民初23606号《民事判决书》里中国电信给出的解释:60日无语音、无上网、无短信使用记录方可认定为“静默卡”告案涉被关停手机号码不存在60日无语音、无上网、无短信使用记录等情况所以原告的案涉被关停手机号码不属于“睡眠卡”“静默卡”被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案涉被关停手机号码属于“睡眠卡”“静默卡”所以原告的案涉被关停手机号码不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告》第四条的规定情形,不应当被关停。

接下来,原告有必要解释一下“备用”是什么意思:“备用”,就是指平时基本不用,等到需要使用的时候,再拿出来使用。就拿最常见的汽车备胎来举例:汽车备胎就是“备用”的,有人见到过有谁,每天没事不停的更换汽车备胎了?这不是神经病吗?事实也正好相反:很多人的汽车备胎几个月、甚至是几年都用不上一次。请问:这些几个月、甚至是几年都不用汽车备胎的车主,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异常”行为?要不要把这些车主统统都当成诈骗分子给抓了?有人是这样打算的吗?既然正常人都知道:“备用”,就是指平时基本不用,等到需要使用的时候再拿出来使用的,那么,原告将案涉手机号码当作备用号码,平时很少使用,难道不是完全符合正常人的常规做法吗?为什么有的人的看法,就要与所有正常人的看法,完全不同呢?这是为什么呢?

还有,平时基本不用的“备用”,并不代表“备用”就没有用,恰巧相反:平时基本不用的“备用”,在突发的关键时刻,将产生巨大的作用。所以,汽车备胎,对车主而言,作用重大;备用手机号码对手机用户而言,同样是作用重大。所以,如果有人,以原告的手机号码使用量小为由,就认定原告手机号码“涉诈异常”,显然是违背了人类的基本常识,属于自以为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指鹿为马、逻辑错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被告主张原告的案涉手机号码,在被停机前“涉诈异常”,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绝不能违法苛求原告自证清白、绝不能违法苛求原告自证案涉手机号码没有“涉诈异常”,绝对不能。

 

    二,审判长问:原告是否因此案,在北京第一中级法院起诉了被告工信部?本案中,原告为什么不认为被告工信部逾期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原告的答复意见:原告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起诉被告工信部,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是同一行政行为,不应混同,事实与理由:2025年6月27日,上海电信把原告本案案涉手机号停机了;同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同年8月27日,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作出本案案涉《答复意见》;同年8月28日原告向被告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1月3日,被告工信部作出本案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当天,原告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被告工信部,诉讼请求是——确认被告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对原告2025年8月28日申请的行政复议作出答复违法;同年11月22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立案,案号2025)京01行初1071号同年11月28日,被告工信部打电话给原告,希望原告撤诉,原告没有同意;同年12月19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向原告邮寄送达被告工信部的《答辩状》,被告工信部答辩称:因系统原因没有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所以逾期没有作出复议决定;2026年2月5日,被告工信部作出本案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同年2月6日,原告向你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同年2月10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致电原告,希望原告撤诉,原告当场拒绝撤诉;同年2月24日,你院对本案立案;同年5月8日,你院对本案线上开庭审理。以上就是本案的全部经过。

首先,两案起诉、立案时间不同:原告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起诉被告工信部,时间在本案起诉之前,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立案,亦在本案立案之前。其次,两案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不同:原告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起诉被告工信部,针对的是被告工信部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的不作为行政行为,诉讼请求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本案起诉被告工信部,针对的是被告工信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个作为的行政行为,诉讼请求是撤销复议决定。再次,两案法律关系不同:原告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起诉的被告只有一个,就是被告工信部;原告本案起诉的被告有两个,一个是被告工信部,一个是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再再次,两案的法律依据不同:原告向北京第一中级法院起诉被告工信部,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原告本案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综上所述,两案完全不同,不应混淆。

至于审判长向原告发问:为什么原告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起诉被告工信部时,认定被告工信部逾期作出复议决定违法?为什么在本案中,不主张被告工信部逾期作出复议决定违法?原告的答复是:因为原告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2025)京01行初1071号中,已经主张了被告工信部逾期作出复议决定违法,为避免重复起诉,所以原告在本案中,并没有重复主张被告工信部逾期作出复议决定违法,原告主张被告工信部在本案中,没有逾期作出复议决定。在这里,原告也有个疑问: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了原告可以分别起诉,为什么审判长还要向原告提出这样的问题?最后,原告给审判长提个建议:北京第一中级法院2025)京01行初1071号的立案时间是2025年11月20日,距离一审法定审理期限6个月,只剩下10多天了;而本案的立案时间是2026年2月24日,距离一审法定审理期限6个月,还有3个多月的时间,审判长如果觉得这个问题疑难复杂,完全可以等待北京第一中级法院作出裁判之后,再作出本案裁判,不用着急。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Compress_原告的质证意见_1.JPG


Compress_原告的质证意见_2.JPG



Compress_原告的最后陈述_1.JPG


原告的最后陈述

    本案是原告的手机号码第3次被中国电信无缘无故的停机,引发的第3场行政诉讼,至今,所有人都不知道原告被停机的具体原因是什么,所以至今后,也没有人能预防原告的手机号码被再次停机。如果法院继续为了维护行政机关,判决原告败诉,只会让原告在下一次被中国电信停机后,再一次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了,如果中国电信只是单单关停原告一个人的手机号码、法院只有单单原告一个人因停机而起诉行政机关,法院大可以不必在意;但中国电信并不只是关停原告一个人的手机,法院接收的也不仅仅是原告一个人因停机而起诉行政机关,所以,法院应当慎重考量:要不要继续制造矛盾、继续激化矛盾、继续破坏社会稳定、继续以人民为敌?

原告认为:任何一部法律和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所以,法律只赋予了中国电信对“涉诈异常”电话卡进行停机处理的权力,并未赋予中国电信对所有人的电话卡进行停机处理的权力,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案涉手机卡有没有“涉诈异常”的违法事实,如果有,那么中国电信给原告手机停机的行为就是合法的,被告的被诉行政行为就是合法的;如果没有,那么中国电信给原告手机停机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被告的被诉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明白这一点,对本案的审理至关重要。

    法院作出裁判的作用在于定分止争,而不是制造出更大的纷争。法律的天平不应当屈服于万有引力,倒向位高权重的一方。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是维护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就会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法治公信、严重戕害社会公平正义,由此可见: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是具有致命破坏作用的,到头来,司法不公带来的惨痛后果,终将被全国人民共同承担,我们每一个人都将是悲惨的受害者。注意!我说的是“每一个人”。在座的各位,不可不知、不可不晓。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Compress_原告庭后提交材料清单_1.JPG

   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有新的进展我会及时更新#中国电信#手机停机#热点#怼翻坏人

Compress_10月24日(1).jpg




相关文章:

2026年5月8日,北京西城法院线上庭审已经结束
2026年4月28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邮寄送达开庭《传票》
2026年4月23日,北京西城法院电话通知5月8日线上开庭(有视频)
2026年3月19日,昨天北京西城法院向我邮寄送达被告答辩状和证据材料
2024年2月24日,北京西城区法院向我发送短信通知缴费
2025年2月6日,我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
2026年2月5日,工信部作出复议决定,维持
2026年1月18日,我向工信部邮箱提交《申请人的意见》
2026年1月15日,昨天工信部又给我打来电话,复议已经受理
2026年1月14日,工信部向我QQ邮箱送达听取意见
2025年8月28日,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再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2025年8月27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答复意见》
2025年6月28日,再次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
2025年8月13日,上海电信打电话给我:不去上海也可以自行复机了
2025年7月14日,我的手机号被彻底关停了,连电信人工客服都打不了了
去年中国电信被责令整改,这次中国电信会怎样
因为电诈形势严峻,所以正常用户违法
2025年6月30日,上海电信给出回复
2025年6月29日,上海电信打来电话:下个星期三前答复
2025年6月27日,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又把我的手机号停机了


阅读:50次

分类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