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上海通管局3

2026年8月10日,我在北京西城法院的线上庭审顺利完成

栏目:上海通管局3 作者:duifanhuairen 时间:2026-08-10 10:07:46

Compress_一般封面.jpg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22日,我向上海通管局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

    2026年1月16日,收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月17日,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1月23日,工信部给我打来电话,复议申请已受理;3月7日,工信部向我邮箱送达《听取意见》;3月13日,我向工信部邮箱提交《申请人的意见》;3月26日,工信部向我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3月29日,我向北京西城区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4月23日,北京西城法院短信通知立案缴费,当即缴费;5月13日,我收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答辩状》;5月19日,收到北京西城法院邮寄的工信部答辩材料;7月2日,北京西城法院电话通知,8月10日线上开庭;7月16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线上送达开庭《传票》;8月10日,我在北京西城法院的线上庭审顺利完成;接下来等待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Compress_IMG_20260809_090055_0_2026-08-09_09-02-04_822.jpg

        下面是我在今天的庭审中,发表的主要辩论意见,法官没有打断我的发言,我已经全部当庭宣读,并完整记录到庭审笔录当中:

1: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第101号指导案例的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都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机关都是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101号指导案例不但进行了实体审理,还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败诉了;所以本案应当同案同判,判决被告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原告申请公开的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属于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由此可知:政府信息的来源有2个,1个是行政机关“制作”的、1个是行政机关“获取”的。

先说第1个,行政机关“制作”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负责本行业领域反制技术措施建设,……建立有关涉诈异常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机制”。本案中,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作为“电信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建立有关涉诈异常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机制”的法定职责,原告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再运用正常理性人的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推断出被告负有监测识别涉诈异常电话卡的职责推断出被告制作了涉诈异常电话卡监测识别规则、推断出被告存在案涉政府信息,逻辑推理合情、合理、合法。

再说第2个,行政机关“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工信部联网安函〔2021〕13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告》(以下简称“133号《通告》”)第四条规定:“电信企业应建立电话卡“二次实人认证”工作机制,针对涉诈电话卡、“一证(身份证)多卡”、“睡眠卡“、“静默卡”、境外诈骗高发地卡、频繁触发预警模型等高风险电话卡,提醒用户在24小时内通过电信企业营业厅或线上方式进行实名核验,在规定期限内未核验或未通过核验的,暂停电话卡功能,有异议的可进行投诉反映,经核验通过的恢复功能……”。

《反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三)未履行对电话卡、物联网卡的监测识别、监测预警和相关处置职责的……”。

   首先,133号《通告》是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上级工信部发布的,《反诈法》第三十九条又赋予了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那么,被告对133号《通告》中的列举出来这些“卡”的评判标准必定是知晓的,而对这些“卡”的评判标准,就是原告本案中申请的、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133号《通告》规定的、什么情况下属于“睡眠卡”?什么情况下属于“静默卡”?这些评判标准,就是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的一部分,所以这个 133号《通告》,足以证明被告存在原告申请公开的案涉政府信息。

其次,原告有证据证明,电信企业制定的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已经在中国信通院备案,而中国信通院是工信部直属科研事业单位,因其本身并不具有对中国电信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其监管职责亦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依据在此情况下,中国电信将“涉诈监测模型”交由其备案,任何一个正常理性人都会依据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得出其应当是接受了有权行政机关的委托;再结合《反诈法》规定,推断出被告负有对“中国电信履行对电话卡监测识别职责”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中国信通院应该是接受到了被告的委托,受理中国电信的“涉诈监测模型”备案,所以被告保存有本案案涉政府信息上述推理逻辑合情、合理、合法。

再次,参照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6-2-103-010号《许某某诉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裁判要点——本证证据应达到使法官内心确信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才能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而反证证据只需动摇法官对于本证所形成的内心确信,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参照上述案例库案例的裁判精神,本案中,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承担的是“本证”责任;原告仅需承担“反证”责任。原告已经提供《反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133号《通告》”作为证据,足以动摇正常法官对于本证所形成的内心确信,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无法确定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没有制定、保存《监测识别规则》的行政管理职能。而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应当承担“本证”的责任:被告应当证明其没有某项行政管理职能但被告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以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参照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2-3-021-005《某公司诉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的裁判要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所指法定职责,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也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 “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政府会议纪要议定事项具有法定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否定之。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人,均应遵照执行。会议纪要议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亦因此而转化为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参照上述案例库案例的裁判精神:法定职责,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也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 “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三定方案”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文件是极其繁多的,亦包含了极其广泛的范围,如果将此举证责任分配给一个普通老百姓去承担,苛求一个势单力薄、渺小微弱的老百姓去知悉以上所有文件,这是一个绝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对势单力薄、渺小微弱的老百姓亦是极其不公平的。所以,对于行政机关是否拥有“某项行政管理职能”,在老百姓已经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足以动摇正常法官对于本证所形成的内心确信,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情况下,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其不拥有某项行政管理职能的责任,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才是公平公正的做法,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当然了,要求行政机关证明其不拥有某项行政管理职能”,这也并非容易的事情,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101号指导案例该案例的的裁判精神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本案中,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20251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给出的理由是“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那么,最简单、最高效解决行政争议的方法就是:被告只需要拿出其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证据,就可以完美解决本案的行政争议了。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给出了一个最简单、最高效、最权威的解决方法,基层法院依照最高法的裁判精神,作出本案判决就对了。

 

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3568号的裁判观点:“行政机关是否能够检索、查找到该政府信息时,要处理好群众习惯用语与法律专业术语之间的关系,只要申请中对内容描述和特征描述能够被理解和识别,不会发生歧义,可以进行进行查找检索,行政机关就不能以内容描述不具体为由拒绝答复,更不能以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内容或者名称与申请中的内容描述不完全一致为由,不予提供”。

参照指导案例101号的裁判精神,本案中,“监测识别规则”,只是原告对该政府信息的个人认为,不代表该政府信息名称确定是“监测识别规则”。被告上海市通信局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Compress_10月24日(1).jpg


    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支持,有新的进展我会及时更新#中国电信#手机停机#热点#怼翻坏人




相关文章:

2026年7月16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线上送达开庭《传票》
2026年7月2日,北京西城法院电话通知,8月10日线上开庭
2026年5月20日,昨天收到北京西城法院邮寄的工信部答辩材料
2026年5月13日,我收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答辩状》
2026年4月23日,北京西城法院短信通知立案缴费,当即缴费
2026年3月29日,我向北京西城区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
2026年3月26日,工信部向我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6年3月13日,我向工信部邮箱提交《申请人的意见》
2026年3月7日,工信部向我邮箱送达《听取意见》
2026年1月23日,工信部给我打来电话,复议申请已受理(有视频)
2026年1月17日,我再次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12月22日,我同时向广东和上海通信管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阅读:29次

分类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