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2日, 我向最高法院投诉举报法官郭琼瑜恶意拖延办案(有视频)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30日,我的手机被深圳电信停机;
2025年2月13日,我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邮寄《行政监督申请书》;3月30日,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作出《处理回复书》,称他们暂未发现深圳电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3月31日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6月7日,工信部向我邮寄送达《延期审理通知书》;7月9日,工信部向我邮寄送达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7月10日,我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7月19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正式立案;12月3日,广州铁路运输中院没有开庭直接驳回我的起诉;12月5日,我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递交《判后答疑申请书》;12月10日,我向广州铁路运输中院邮寄《行政上诉状》;12月16日,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一审法官;
2026年1月19日,我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咨询上诉立案进展;2月26日,我向广东省高级法院咨询上诉的立案情况,广东高院已经立案;4月3日,广东高级法院向我邮寄送达《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5月19日,我向广东高级法院法官留言,为何逾期不判;6月30日,我再次询问、催促广东高院法官尽快作出二审裁判;7月7日,我打12368转达高院法官,再三询问、催促;;7月25日,我向最高法投诉举报法官郭琼瑜恶意拖延办案;7月26日,我向纪委监委投诉举报法官郭琼瑜恶意拖延办案;7月27日,我向检察院控告法官郭琼瑜恶意拖延办案;8月5日,我向广东高院12368投诉法官郭琼瑜恶意拖延办案;8月9日,我向最高法院长信箱投诉举报法官郭琼瑜恶意拖延办案;8月12日, 我向最高法院投诉举报法官郭琼瑜恶意拖延办案;接下来等待广东高院做出二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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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投诉举报信
投诉举报人:李波 男 身份证号:420122XXXXXXXX5835 电话:188XXXX3871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XXXXXX
被投诉举报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郭琼瑜法官
涉案案号:(2026)粤行终202号
实名投诉举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郭琼瑜法官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投诉举报事项:
1,被投诉举报人承办上述行政二审案件,无合法审批手续、无正当理由长期超法定审限未结案,无故拖延审理、怠于履行审判职责;
2,被投诉举报人无视当事人正当咨询诉求,对投诉举报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12368 电话3 次留言咨询案件进展、审限问题均不予回复,侵害投诉举报人诉讼知情权;
3,请求依法核查本案是否存在审限延长审批手续、扣除审限事由及依据,确认是否存在违法超审限办案情形;
4,请求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违纪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相应纪律处分;
5,请求督促合议庭限期依法审结本案、出具终审裁判文书;
6,请求把本次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事实与理由:
(2026)粤行终202号行政案件二审,于2026年1月22日立案,投诉举报人是本案上诉人,被投诉举报人担任本案审判长,本案至今已经过去7个多月了(至2026年8月12日),还未审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截至今日,投诉举报人未收到任何延长审限审批告知、扣除审限事由及依据,本案亦不存在法定中止审理、鉴定、公告等合法扣除审限事由,所以本案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投诉举报人先后 3 次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和12368电话向被投诉举报人留言咨询案件进展、超期原因及预计审结时间,始终未得到任何回复,投诉举报人无法获知案件进展,知情权、及时获得司法裁判的诉讼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也造成本人生活、权益保障持续处于不确定状态,产生额外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综上所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投诉举报人:
年 月 日
附件:1,身份证复印件件;2,《行政上诉状》;3,《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4,立案截图;5,给被投诉举报人留言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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