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6日, 我向上海市纪委监委实名投诉举报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庭长

(本案目前核心看点——上海法院是否可以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
案情简介:因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坚定的认为:绝对不能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为了更坚定的捍卫公民的知情权,我向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因上海电信一直没有给出答复,,我起诉上海电信,但上海浦东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所以我向上级法院和纪委监委投诉了浦东法院,目前等待法院的答复。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6年4月20日,上海电信已经签收我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9月6日,我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起诉上海电信;9月14日, 我向上海高级法院投诉上海浦东法院不立案;9月15日,我向最高法12368投诉上海浦东法院不立案;9月16日, 我向上海市纪委监委实名投诉举报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庭长;目前等待法院答复,

投诉举报事项:
1. 依法查处上海浦东法院在接收投诉举报人起诉材料后,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书面裁定或决定的立案违法情形;
2. 责令上海浦东法院依法就投诉举报人提起的知情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或者出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3.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自受理本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查明事实及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投诉举报人。
事实与理由:
2026年9月6日,投诉举报人人因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间的知情权侵权责任纠纷,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全国版”微信小程序,依法向上海浦东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起诉材料。9月14日,上海浦东法院审核不通过,给出的理由是“诉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随即线上将起诉材料退回投诉举报人,至今未向投诉举报人出不予立案裁定,亦未说明既不立案也不出具裁定的法律依据。
投诉举报人认为:上海浦东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的做法,违反了立案登记制的明确规定,剥夺了投诉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和救济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被投诉单位即便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也必须依法出具书面裁定书并载明理由,不得以口头方式简单退回材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第十三条……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投诉举报人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立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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