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日,5次实名投诉举报深圳福田法院档案室负责人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30日,我的手机被深圳电信停机;10月31日我在网上提交《民事起诉状》;12月12日,深圳福田区法院立案诉前调解;
2025年3月18日法院正式立案;4月18日福田区法院线下开庭;7月22日,福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7月24日我向福田法院邮寄《判后答疑申请书》;7月31日福田法院对我判后答疑;8月1日我向福田法院邮寄《民事上诉状》,9月29日,我收到深圳中级法院电子送达的《非同步在线询问通知书》等文书;10月9日,我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调查询问意见》和《上诉人补充意见》;10月11日,我再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人的辩论意见2》,针对中国电信10月9日提交的答辩意见;10月24日,深圳中级法院没有开庭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我的上诉;11月6日,我向深圳市中级法院递交《判后答疑申请书》;11月7日,深圳中级法院作出《判后答疑回复函》;11月15日,我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二审案涉法官;
2026年1月4日,我向深圳中院申请线上阅卷,审查不通过;1月7日,我向广东高级法院线上提交《再审申请书》;1月8日,广东高级法院线上回复:需邮寄再审材料,随即我向深圳中院申请获取二审判决的生效证明;1月9日,深圳中院向我送达了二审判决的生效证明,随即我向广东高级法院邮寄《再审申请书》;1月20日,广东高级法院再审立案;3月1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向我送达《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3月12日,深圳福田法院拒不复制庭审笔录,我已投诉;3月20日,我5次投诉举报控告深圳福田法院拒不复印庭审笔录;3月21日,我向深圳市中级法院邮寄《投诉举报信》;3月22日,我向广东省高级法院邮寄《投诉举报信》;3月23日,深圳中级法院短信通知:投诉举报已登记并转办;3月24日,深圳中级法院来电通知:投诉举报已登记并转办;3月27日,深圳福田法院昨天来电告知:先申请,批准后复印;3月30日,广东高级法院向我送达《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我去深圳福田法院申请查阅复印案卷材料,不认可,继续准备投诉举报;4月1日,5次实名投诉举报深圳福田法院档案室负责人,目前准备继续投诉举报、复印一审庭审笔录、向广东高院申请判后答疑,并准备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投诉举报信
投诉举报人:李波 男 身份证号:420122XXXXXXXX5835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XXXXXX 电话:188XXXX3871
被投诉举报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档案室负责人
投诉举报事项:
一,投诉举报被投诉举报人,恶意剥夺投诉举报人的诉讼权利、恶意刁难投诉举报人、恶意拖延、变相阻碍投诉举报人查阅、复印【(2025)粤0304民初14997号】(以下简称“本案”)案件案卷材料;
二,请求你院依法纠正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并责令被投诉举报人3日内准许投诉举报人,查阅、复印本案案件案卷材料,并对被投诉举报人依法依规追责。
事实与理由:
2026年3月12日,投诉举报人(以下简称“我”)首先前往深圳市中级法院,查阅复制了本案的二审案卷材料,过程非常顺利:在窗口填完《对外阅卷单》登记后,就可以自由查阅复印案卷材料了。
然后我前往深圳福田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的档案窗口,首先向工作人员申请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但福田法院并不像深圳中院那样有独立的电脑可以让当事人自己查询,于是对方问我想复印哪些材料,我就说我是案件的原告,因为本案的很多案卷材料我都有了,所以我只想复印我没有的材料,于是我就希望复印被告在庭审之后,向法院提交的《补充代理意见》,但对方说没有;然后对方说有被告提交的《延期开庭申请书》和《不公开开庭申请书》,问我要不要,我说要,对方就打印出来给我了。然后我又要求复印本案的庭审笔录,对方就说庭审笔录没有原告签名,所以不能给我复印,要求我联系案件的法官曾雅斯,我电话联系法官助理后,法官助理明确表示:案件已经归档,是否能够复印庭审笔录,完全有档案室决定,与法官无关。但档案室还是拒不给我复印庭审笔录。
随后,我就向福田区法院信访窗口,书面提交了投诉信,投诉档案窗口的工作人员恶意刁难人民群众,并要求法院给出答复,但福田法院一直没有给出答复。
3月20日我向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福田区检察院同时网上投诉举报、3月21日我向深圳中级法院邮寄投诉举报、3月22日我向广东省高级法院邮寄投诉举报后,深圳中级法院3月23日,收到我的投诉举报信当天,就转交给福田法院处理了。3月26日,福田法院档案室打电话给我(07552XXXX897),同意给我复印庭审笔录了,但要求我先去窗口提交申请,然后需要等法官批准,法官批准后,我再去窗口查阅复印。
3月30日,我去福田法院档案窗口申请查阅复印本案案卷全部材料,工作人员告知我不但无法复印,甚至连查阅都无法查阅,需要先提交申请。我填完《查阅档案登记表》后,对方让我去大厅复印的地方,找红马甲的工作人员复印身份证,当我按要求去找红马甲复印身份证的时候,红马甲的工作人员明确无误的告知我——查阅复印档案是不需要复印身份证,所以没有给我复印身份证。然后我又找到档案窗口的工作人员,最后,是档案窗口的工作人员亲自去找红马甲,才把我的身份证复印了。
正因为红马甲的那句话,证实了我一直存在的猜想——档案室就是在恶意刁难我。所以我当时就质问档案窗口的工作人员:为什么别人查阅复印档案不需要复印身份证,只有我需要复印身份证?对方回答:是最高法的规定。于是我就让对方把规定拿给我看,对方于是就电话联系了档案室的领导,最后告知我,依据的是【最高法、国家档案局: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2013〕283号)】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应当建立诉讼档案的利用制度,根据不同的利用主体确定诉讼档案的利用范围和审批手续,同时做好诉讼档案的利用登记工作。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的诉讼档案,在提供利用前应当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查,严格限制利用范围。
接着我继续质问:1,为什么这个规定只对我有效?为什对别人都没效?(红马甲说查阅复印案卷材料不需要复印身份证、我前面查阅复印档案的人也没有复印身份证、我3月12日查阅复印档案也没有要求复印身份证,证明在我以前,查阅复印案卷材料,是不需要复印身份证的)。2,3月12日我是可以查阅复印本案案卷材料的,只是不能复印庭审笔录而已;我多次投诉举报福田法院后,3月30日,就无法查阅复印本案的任何案卷材料了,这是为什么呢?3,最高法的规定,是适用任何一个法院的,为什么同一个案件的档案,我在深圳中院就可以当场查阅复印(二审),不需要经过审判法官的批准;而我在深圳福田法院就不能当场查阅复印(一审),就必须经过审判法官的批准?这是为什么呢?4,本案的审判法官在3月12日已经明确告知我,案卷已经归档,查阅复印本案案卷材料,决定权在于档案室,与审判法官无关,为什么现在档案室又要求必须经过审判法官批准?
因为档案室的负责人无法解答我提出的以上质疑,所以我有充分的理由确定——福田法院档案室的负责人,就是因为我前期投诉举报了他们,所以他们恶意对我打击报复,恶意刁难我,所以我要实名投诉举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档案室负责人,恶意剥夺投诉举报人的诉讼权利、恶意刁难投诉举报人、恶意拖延、变相阻碍投诉举报人查阅、复印本案案卷材料。
综上所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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