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3日,北京高院向我邮寄送达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

(本案核心看点——1,对于诈骗违法犯罪的认定,是否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还是不需要事实、不需要证据,仅凭电信企业自己搭建的监测识别模型就直接认定?2,电信企业是否应当告知用户被停机的具体原因?3,如果被停机的用户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被停机用户是无辜的,电信企业是否应当向无辜的停机用户赔礼道歉?)
案情简介:上海电信以我的手机号码涉诈异常为由把我的手机停机,我认为我是无辜的,于是我向上海通信管理局提交履职申请,要求上海通管局责令上海电信向我赔礼道歉;上海通管局、工信部、北京西城法院、北京二中院、北京高院都不支持我的诉求,给出的理由是:中国电信不需要拿出我诈骗的事实、不需要拿出我诈骗的证据、不需要告诉我停机的具体原因,只要上海电信的监测模型认为我的手机号码涉诈异常,中国电信机就有权把我的手机停机。我不服,目前准备申请判后答疑,并申请行政监督。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4年7月21日,我的手机被中国电信停机;12月22日我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
2025年2月10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答复意见》,没有责令中国电信向我赔礼道歉;2月11日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3月20工信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我的复议请求;3月21日我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3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当天收到邮件,当天闪电立案;5月13日,在北京法院线上庭审顺利完成;9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9月28日,我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邮寄递交《判后答疑申请书》;10月10日,我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邮寄《行政上诉状》;10月18日,我分别5次实名举报一审案涉法官;10月30日,北京西城区法院同意判后答疑,但只能线下进行;11月2日,收到工信部提交的《二审行政答辩状》;11月12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缴纳上诉费;12月5日,北京二中院电话通知我12月15日线上庭审;12月11日,北京二中院向我送达开庭《传票》;12月15日,北京二中院线上开庭顺利完成;12与17日,我向北京二中院提交新的证据;12月26日,北京二中院向我电子送达《代理意见》;12月28日,我向北京二中院线上提交《上诉人的辩论意见》;12月29日,北京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12月30日,我向北京二中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
2026年1月3日,我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北京二中院法官金丽,2月27日,我向北京高级法院网上提交《再审申请书》;4月16日,北京高级法院要求邮寄《再审申请书》;7月25日,北京高级法院向我邮寄送达《受理通知书》;9月23日,北京高院向我邮寄送达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接下来准备申请判后答疑,并申请行政监督,





下面是对应的我的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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