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与17日,我向北京二中院和上海高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案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1日我的手机被中国电信停机;7月23日我在网上提交《民事起诉状》;8月9日,法院要求补正,我当天补正并提交;9月8日法院立案诉前调解;11月7日法院正式立案;12月11日,上海浦东法院线下开庭;12月17日,上海浦东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我的全部诉讼请求;12月20日我向上海第一中级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12月27日,我向上海浦东法院邮寄《判后答疑申请书》;12月31日,上海浦东法院对我的判后答疑申请不予准许;2025年1月5日,我向最高法院长信箱、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平台、中国检查网同时实名举报一审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2月7日上海第一中级法院正式立案;4月28日,上海第一中级法院判决驳回我的上诉;6月17日,我向上海第一中级法院邮寄《判后答疑申请书》,上海第一中级法院一直没有给出答复;8月7日,我在网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上提交《再审申请书》;8月8日,我向最高法、纪委监委、上海一中院,5次实名举报上海一中院法官枉法裁判;10月14日,上海高院以没有收到我的再审申请为由,要求我再次邮寄《再审申请书》;10月15日,我向上海高院邮寄《再审申请书》;10月16日,我向最高院投诉上海高院;10月23日,上海高院再审立案;12月4日,我收到上海市高级法院电子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12与17日,我向上海高院提交新的证据;目前等待上海高院做出再审裁定;)

证据目录
1,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发布的文章截图 复印件,1页1份
证据来源:网络
证明目的:证明被申请人的反诈模型存在5%的错误率,证明被申请人把申请人案涉手机号码停机的行为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事实与理由:通过“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2025年8月6日,在“今日头条”上发布的《中国电信持科技利刃守护“网诈”安全防线》文章里得知——“中国电信……准确率达到95%……”,证明了中国电信的反诈模型存在最少5%的错误率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的案涉手机号码存在“涉诈异常”的违法犯罪事实,应当认定申请人的案涉手机号码被停机,属于被申请人反诈模型5%的错误率范围之内。
错了就是错了,错了就要认,错了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这是古往今来、众所周知、不容置疑的、正常人类的行为准则,任何正常的人类都应当遵守。所以被申请人错误的、违法的把申请人案涉手机号码停机,被申请人就应当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提交人:
年 月 日

下面是网络的新闻报道截图:



(本案案情简介:2024年7月21日我的手机被中国电信停机;12月22日我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2025年2月10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答复意见》,没有责令中国电信向我赔礼道歉;2月11日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3月20工信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我的复议请求;3月21日我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3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当天收到邮件,当天闪电立案;5月13日,在北京法院线上庭审顺利完成;9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9月28日,我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邮寄递交《判后答疑申请书》;10月10日,我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邮寄《行政上诉状》;10月18日,我分别5次实名举报一审案涉法官;10月30日,北京西城区法院同意判后答疑,但只能线下进行;11月2日,收到工信部提交的《二审行政答辩状》;11月12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缴纳上诉费;12月5日,北京二中院电话通知我12月15日线上庭审;12月11日,北京二中院向我送达开庭《传票》;12月15日,北京二中院线上开庭顺利完成;12与17日,我向北京二中院提交新的证据;目前等待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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