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日,我向纪委监委和检察院举报控告检察官钟娴君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30日,我的手机被深圳电信停机;10月31日我在网上提交《民事起诉状》;12月12日,深圳福田区法院立案诉前调解;
2025年3月18日法院正式立案;4月18日福田区法院线下开庭;7月22日,福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7月24日我向福田法院邮寄《判后答疑申请书》;7月31日福田法院对我判后答疑;8月1日我向福田法院邮寄《民事上诉状》,9月29日,我收到深圳中级法院电子送达的《非同步在线询问通知书》等文书;10月9日,我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调查询问意见》和《上诉人补充意见》;10月11日,我再次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人的辩论意见2》,针对中国电信10月9日提交的答辩意见;10月24日,深圳中级法院没有开庭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我的上诉;11月6日,我向深圳市中级法院递交《判后答疑申请书》;11月7日,深圳中级法院作出《判后答疑回复函》;11月15日,我5次实名举报和控告二审案涉法官;
2026年1月4日,我向深圳中院申请线上阅卷,审查不通过;1月7日,我向广东高级法院线上提交《再审申请书》;1月8日,广东高级法院线上回复:需邮寄再审材料,随即我向深圳中院申请获取二审判决的生效证明;1月9日,深圳中院向我送达了二审判决的生效证明,随即我向广东高级法院邮寄《再审申请书》;1月20日,广东高级法院再审立案;3月1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向我送达《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3月12日,深圳福田法院拒不复制庭审笔录,我已投诉;3月20日,我5次投诉举报控告深圳福田法院拒不复印庭审笔录;3月21日,我向深圳市中级法院邮寄《投诉举报信》;3月22日,我向广东省高级法院邮寄《投诉举报信》;3月23日,深圳中级法院短信通知:投诉举报已登记并转办;3月24日,深圳中级法院来电通知:投诉举报已登记并转办;3月27日,深圳福田法院昨天来电告知:先申请,批准后复印;3月30日,广东高级法院向我送达《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我去深圳福田法院申请查阅复印案卷材料,不认可,继续准备投诉举报;4月1日,5次实名投诉举报深圳福田法院档案室负责人;4月2日,我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投诉举报深圳福田法院档案室负责人;4月3日,我向深圳中级法院投诉举报深圳福田法院档案室负责人;4月4日,我向广东高级法院邮寄《判后答疑申请书》;4月7日,福田法院愿意邮寄档案光盘;4月8日,深圳中院告知我的投诉举报已转办;4月11日,深圳福田法院向我邮寄档案光盘;4月14日,我打电话给深圳福田法院档案室,案卷材料缺失;4月17日,深圳福田法院再次向我邮寄档案光盘;4月19日,我向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委举报和控告再审案涉法官;4月27日,我向深圳市检察院线上提交《民事监督申请书》;5月27日,我按照深圳市检察院的要求邮寄《民事监督申请书》;6月18日,收到深圳市检查院的《受理通知书》;6月25日,深圳市检察院向我邮寄送达办案人员通知书;8月1日,深圳市检察院向我邮寄送达《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8月2日,我向纪委监委和检察院举报控告检察官钟娴君;目前准备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请复查,

实名举报控告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检查官钟娴君恶意程序违法、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我是李波,身份证号码:420122XXXXXXXX5835,电话号码:188XXXX3871,我要实名举报控告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检查官钟娴君,在深检民监【2026】48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恶意程序违法、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事实如下:
1,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中,检查官钟娴君没用通过任何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属于恶意程序违法;
2,488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第一页倒数第六行:“本案中,电信深圳分公司已提交通话记录、上网记录、系统截图等证据证明其在反诈预警系统监测到异常后……”。检查官钟娴君在这里偷换了概念——中国电信的反诈预警系统监测到我的电话卡异常,并不等于我的电话卡就是“涉诈异常”,因为中国电信提交的通话记录、上网记录、系统截图不但不能证明我的电话卡“涉诈异常”,反而证明我的电话卡是无辜的。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同时,中国电信将无辜的人民群众手机停机,还拒不认错、拒不道歉,明显违背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立案目的,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本案中,中国电信在二审提交的《答辩意见》里,多次自杀式自认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投诉举报人亦在二审提交的《上诉人的辩论意见2》中,向二审法院主张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本案应当开庭审理,但二审法院却将本案不开庭直接判决,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审法院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4,本案中,中国电信在二审提交的《答辩意见》里,多次自杀式自认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举报人亦在二审提交的《上诉人的辩论意见2》中,向二审法院主张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八项,和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综上所述,举报人的举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请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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