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9日, 我向上海市检察院控告上海浦东法院不立案

(本案目前核心看点——上海法院是否可以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
案情简介:因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坚定的认为:绝对不能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为了更坚定的捍卫公民的知情权,我向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因上海电信一直没有给出答复,,我起诉上海电信,但上海浦东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所以我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高级法院、上海第一中级法院、上海浦东法院、上海市检察院和纪委监委投诉、控告了浦东法院,目前等待法院的答复。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6年4月20日,上海电信已经签收我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9月6日,我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起诉上海电信;9月14日, 我向上海高级法院投诉上海浦东法院不立案;9月15日,我向最高法12368投诉上海浦东法院不立案;9月16日, 我向上海市纪委监委实名投诉举报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庭长;9月17日,我向上海第一中级法院投诉上海浦东法院不立案;9月18日,我在12368向上海浦东法院投诉上海浦东法院不立案;9月19日, 我向上海市检察院控告上海浦东法院不立案;目前等待法院答复,

本人实名控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恶意违法。本人李波,身份证号:420122XXXXXXXX5835;电话:188XXXX3871。
控告事项:
1. 依法查处上海浦东法院在接收控告人起诉材料后,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书面裁定或决定的立案违法情形;
2. 责令上海浦东法院依法就控告人提起的知情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立案,或者出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26年9月6日,控告人人因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间的知情权侵权责任纠纷,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全国版”微信小程序,依法向上海浦东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起诉材料。9月14日,上海浦东法院审核不通过,给出的理由是“诉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随即线上将起诉材料退回控告人,至今未向控告人出不予立案裁定,亦未说明既不立案也不出具裁定的法律依据。
控告人认为:上海浦东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的做法,违反了立案登记制的明确规定,剥夺了投诉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和救济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被投诉单位即便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也必须依法出具书面裁定书并载明理由,不得以口头方式简单退回材料。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应当立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情况反馈控告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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