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8日, 我向最高法院实名投诉举报冒智桥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

(本案核心看点——1,对于诈骗违法犯罪的认定,是否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还是不需要事实、不需要证据,仅凭电信企业自己搭建的监测识别模型就直接认定?2,电信企业是否应当告知用户被停机的具体原因?3,如果被停机的用户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被停机用户是无辜的,电信企业是否应当向无辜的停机用户赔礼道歉?4,法院是否有权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作出判决?基层法院是否有权强行判决比本案先立案、原本应当由中级法院审理的内容?)
案情简介:上海电信以我的手机号码涉诈异常为由,再次把我的手机停机,我认为我是无辜的,于是我再次向上海通信管理局提交履职申请,要求上海通管局责令上海电信向我道歉,并把我的手机复机;上海通管局、工信部、北京西城法院都不支持我的诉求,给出的理由是:中国电信不需要拿出我诈骗的事实、不需要拿出我诈骗的证据、不需要告诉我停机的具体原因,只要上海电信的监测模型认为我的手机号码涉诈异常,中国电信机就有权把我的手机停机,并需要我自己操作复机;并且;北京西城法院不顾我的强烈反对、强行超出我的诉讼请求范围作出判决,强行判决比本案先立案、原本应当由中级法院审理的内容;我不服,已经向北京二中院上诉,目前等待北京二中院立案。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5年6月27日,上海电信又把我的同一个手机号停机了;6月28日,我再次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邮寄《行政履职申请书》;8月27日,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答复意见》;8月28日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
2026年1月14日,工信部向我QQ邮箱送达听取意见;1月14日,工信部又给我打来电话,复议已经受理;1月18日,我向工信部邮箱提交《申请人的意见》;2月5日,工信部作出复议决定,维持;2月6日,我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2月24日,北京西城区法院向我发送短信通知缴费,我当天完成缴费;3月18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邮寄送达被告答辩状和证据材料;4月23日,北京西城法院电话通知5月8日线上开庭;4月28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邮寄送达开庭《传票》;5月8日,北京西城法院线上庭审已经结束;5月9日,我向北京西城法院线上提交书面材料;5月12日,我向北京西城法院陪审员作出回复;5月14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送达《行政判决书》,驳回诉讼请求;5月23日,我向北京西城法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5月26日,我向北京西城法院邮寄提交《行政上诉状》;6月14日,我向最高法、检察院、纪委监委举报控告法官冒智桥;7月14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线上送达《交费通知书》;7月20日, 我向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线上交纳上诉费;10月16日,我电话向北京西城法院询问案件的上诉立案情况;10月17日,北京西城法院短信通知评价,我随即给出评价;10月26日, 我向北京西城法院电话咨询:向中院提交上诉状的时间;10月27日,北京西城法院短信通知我:正在转送过程中;10月28日, 我向最高法院实名投诉举报冒智桥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目前等待二中院立案,

实名投诉举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冒智桥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恶意程序违法
本人李波,身份证号码420122XXXXXXXX5835,电话188XXXX3871。本人不服(2026)京0102行初411号行政判决,已于2026年5月26日向西城法院邮寄提交上诉状,并于7月20日缴纳上诉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的诉讼费用,一并报送”。但本人提交上诉状至今,已经超过 3 个月了,案涉法官冒智桥至今没有将本人的上诉卷宗移送至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导致中院至今未能立案。 案涉法官恶意程序违法、恶意拖延移送上诉状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违反行政诉讼卷宗移送的法定时限,导致上诉人的上诉权利被阻滞,案件长期无法进入二审审理。
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人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二,……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的”。本案中,案涉法官冒智桥超过3个月,不向中级法院移送上诉材料,属于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司法责任。请相关部门责令案涉法官冒智桥立即移送本案全部上诉材料至中级法院,依法严肃追究其司法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本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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