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6日, 我向最高法、检察院、纪委监委举报控告法官刘雨笛

(本案核心看点——我向工信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信部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法院是否应当参照最高法的第101号指导案例进行审理?)
案情简介:为了更坚定的捍卫公民的知情权,我向上海通管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因上海通管局回复不存在相关信息,我不服,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工信部不支持我的请求,于是我向北京西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已经上诉,目前等待中院二审立案。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5年12月22日,我向上海通管局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
2026年1月16日,收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月17日,我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1月23日,工信部给我打来电话,复议申请已受理;3月7日,工信部向我邮箱送达《听取意见》;3月13日,我向工信部邮箱提交《申请人的意见》;3月26日,工信部向我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3月29日,我向北京西城区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4月23日,北京西城法院短信通知立案缴费,当即缴费;5月13日,我收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答辩状》;5月19日,收到北京西城法院邮寄的工信部答辩材料;7月2日,北京西城法院电话通知,8月10日线上开庭;7月16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线上送达开庭《传票》;8月10日,我在北京西城法院的线上庭审顺利完成;10月21日,北京西城法院向我邮寄送达一审判决书,驳回诉讼请求;10月23日, 我向北京西城法院线上提交《判后答疑申请书》;11月1日, 我向北京西城区法院邮寄《行政上诉状》;11月6日, 我向最高法、检察院、纪委监委举报控告法官刘雨笛;目前等待中院二审立案,


实名举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刘雨笛,恶意程序违法、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枉法裁判
我是李波,身份证号码:420122XXXXXXXX5835,电话号码:188XXXX3871,我要实名举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刘雨笛,恶意程序违法、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枉法裁判、拒不判后答疑,事实与理由如下:在(2026)京0102 行初 723号案件中,
一,案涉法官认定被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已经充分履行了信息检索义务,却没有拿出被告“向相关的处室进行查询和询问”的任何证据、没有拿出被告“人工翻找的方式检索”的任何证据、没有拿出被告“最后汇总到政策法规处”的任何证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属于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但案涉法官未在裁判文书中阐明改证据采纳的理由,属于恶意程序违法。
三,本人向案涉法官明确主张:“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第101号指导案例的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当同案同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案涉法官既不参照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同案不同判;又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下,拒不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属于恶意程序违法、恶意枉法裁判。
四,本人在收到本案裁定书后,向案涉法官刘雨笛提交了《判后答疑申请书》,但案涉法官刘雨笛拒不判后答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拒不判后答疑、拒不释法说理,本人认为,这是案涉法官刘雨笛心虚的具体表现,因为真金不怕火炼,真理不怕明辩。
综上所述。案涉法官刘雨笛,违反了《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九项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恶意程序违法、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枉法裁判,依法应当追究其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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