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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5日,我向最高法、检察院、纪委监委举报控告法官孙姣娜

栏目:上海电信3 作者:duifanhuairen 时间:2026-10-25 19: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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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本案的核心看点:中国电信拒不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案情简介:因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坚定的认为:绝对不能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为了更坚定的捍卫公民的知情权,我向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给手机停机的监测识别规则,因上海电信一直没有给出答复,,我起诉上海电信,但上海浦东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裁定,所以我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海高级法院、上海第一中级法院、上海浦东法院、上海市检察院和纪委监委投诉、控告了浦东法院,浦东法院终于做出不予受理裁定,我已经申请判后答疑和上诉,目前等待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下面是事件的完整经过:

    2026年4月20日,上海电信已经签收我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书》;9月6日,我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起诉上海电信;9月14日, 我向上海高级法院投诉上海浦东法院不立案;9月15日,我向最高法12368投诉上海浦东法院不立案;9月16日, 我向上海市纪委监委实名投诉举报上海浦东法院立案庭庭长;9月17日,我向上海第一中级法院投诉上海浦东法院不立案;9月18日,我在12368向上海浦东法院投诉上海浦东法院不立案;9月19日, 我向上海市检察院控告上海浦东法院不立案;9月20日,我向最高法院长信箱投诉举报上海浦东法院不立案;9月20日,上海浦东法院给我打来电话询问了几个问题;9月20日,上海浦东法院再次给我打来电话询问了几个问题;9月22日,上海浦东法院电话告知重新提交立案申请,我已重新提交;9月29日,上海浦东法院线上通知审核不通过,我随即作出评价;10月10日,上海浦东法院向我线上送达裁定书,不予受理;10月11日, 我向上海浦东法院邮寄《民事上诉状》和《判后答疑申请书》;10月21日,上海一中院向我短信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10月25日,我向最高法、检察院、纪委监委举报控告法官孙姣娜;目前等待法院作出二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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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孙姣娜,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程序违法、恶意枉法裁判。

我是李波,身份证号码:420122XXXXXXXX835,电话号码:188XXXX3871,我要实名举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孙姣娜,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枉法裁判、拒不判后答疑,事实与理由如下:在(2026)沪 0115 民初 121350号案件中,

一,本案双方为电信服务经营者与用户,基于电信服务合同形成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中国电信上海分公司制定涉诈电话卡监测规则、采取停机措施,均属于服务合同履行范畴的经营行为,而非行政职权行为。 依据《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亦明确将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列为民事案由。本案系服务合同履行中的消费者知情权争议,本质属于民事财产权益纠纷,完全落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对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消费者权益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监测识别规则是电信经营者认定异常、采取停机措施的核心标准,直接关系用户通信服务的核心合同权利,属于电信服务核心内容,用户依法享有知情权。现行法律从未将此类纠纷排除在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三,一审裁定与最高法指导性案例裁判精神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第 64 号指导性案例已明确:电信用户的知情权是接受电信服务的基本权利,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明确说明业务内容与服务规则,该类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本案争议核心同为电信服务规则知情权,与该指导性案例的核心法律问题高度一致。案涉法官孙姣娜却作出相反受理结论,且未说明偏离指导案例的理由,不符合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的相关规定。

四,本人在收到本案裁定书后,向案涉法官孙姣娜提交了《判后答疑申请书》,但案涉法官孙姣娜拒不判后答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拒不判后答疑、拒不释法说理,本人认为,这是案涉法官孙姣娜心虚的具体表现,因为真金不怕火炼,真理不怕明辩。

五,根据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立案阶段仅作形式审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本案有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原告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争议属民事纠纷范畴,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案涉法官孙姣娜在立案阶段即对实体法律关系作出实质性否定判断,以实体裁判思维替代立案形式审查,违背立案登记制改革精神,恶意限制了当事人诉权。

综上所述。案涉法官孙姣娜不但不保护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反而不经过开庭审理,直接简单粗暴地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彻底剥夺了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属于恶意认定事实错误、恶意适用法律错误、恶意程序违法、恶意枉法裁判。

案涉法官孙姣娜,在没有法定依据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对明显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违反了《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其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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